上兵伐謀,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在臉書上發現一位朋友似乎為了什麼事而苦惱,經我私下關心後,得知了這件事情的緣由(本文也是經過這位朋友的同意之後才寫出來的):

她是一位BDSM的「女王」,有位…..我不知道該怎麼稱呼,就稱之為「被調教者」好了,似乎對這位「女王」發展出了超出契約關係範圍的情愫,以調教過程中身體受到損傷,因自己是蟹足腫體質,留下了疤痕為由,不是要求「女王」賠償哦!而是要求「女王」給予他情感上的慰藉,在社群軟體上對「女王」進行各種騷擾。「女王」好言相勸無效,就置之不理,於是「被調教者」轉而騷擾「女王」的朋友們,造成許多困擾,並揚言「女王」若不滿足其情感慰藉的要求,將提起刑事傷害告訴。

我詢問「女王」:「對於『調教』過程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事先有無獲得對方的同意?有沒有簽訂同意書之類的書面文件呢?」

「都是在對方事先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才進行的,雖然沒有簽訂書面,但在事前及事後的通訊軟體對話,都可以看出對方是同意我對他實施這些行為的。」

「程序上,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由於事情發生在一年多前,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對方即使提告也只會獲得不起訴處分;」

「實體上,如果傷害行為是經對方同意而實施的,並且程度上並沒有達到重傷害的程度,由於『得被害人之承諾』是一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對方要對妳提起刑事傷害告訴這部分,應該是可以無須擔心的。不過民事上尚未超過侵權行為的二年請求權時效。」

「妳可以告訴對方:如果你要對我提告,我尊重你行使權利;但對於傷害的原因我勢必提出說明,這樣一來,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寫在判決書上;而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的判決書內容是公開的,網路上也都查得到,記者對於這種獵奇的司法新聞肯定不會放過,到時候你的興趣恐怕就會公諸於世了。」

「如果是朋友告他騷擾也是這樣嗎?」

「我們姑且不去釐清所謂『告他騷擾』是根據什麼罪名,也可能只是民事訴訟,但情況是相同的:妳的朋友提告時,必須說明提告理由,也就是對方為何來騷擾她?追根溯源起來,還是會將他來向妳尋求『調教』的事情向法院陳明,結果是一樣的。」

「女王」按照我的話去跟這位「被調教者」「溝通」之後,事情就落幕了,對方不再騷擾她的朋友。

這種事情你情我願,我不會對此做任何價值批判;但當有一方把持不住自己,跨越了不該跨越的契約界線而變成騷擾時,就不得不協助朋友做出應對。而法律糾紛未必一定要透過司法程序才能解決,兵法有云:「上兵伐謀」、「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也」。多年前,一位老律師就曾經告訴過我:

「在不必進入法院的情況下就把案件解決,才是真正的高手。」

欸….是沒錯啦,不過這樣律師是要怎麼向當事人收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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