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要討論的是,我在YouTube上看到的一則影片: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影片的主要內容:
這位YouTuber是位經驗豐富的車禍處理者,在這則影片分享了一個觀念和一個實際案例:
「一個觀念」是「肇事者的犯後態度很重要」,這點沒有問題,我個人也很認同;但在將這個觀念如何落實在車禍案例之中,他的做法我就難以茍同了。
我先將這個影片中的案例做一個簡單的敘述:
肇事者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害人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被害人一腳自腳踝以下因傷必須截肢;肇事責任警方初判為自小客駕駛70%、機車騎士30%;自小客駕駛的保險額度有1000萬元(應該是第三人超額責任險),但保險公司評估後只願意理賠150萬元,被害人方面大為不滿,起初求償600萬元,提起訴訟時再提高為878萬元。
這位YouTuber教導肇事者「表現犯後態度良好」的方式是:向法院請求將交通事故送鑑定,讓自己的肇責比例從70%提高為100%,以便讓保險公司按照100%的肇責來理賠被害人;並表明願意去借貸30~50萬元來賠償被害人。 法院准了,送了鑑定,鑑定結果肇事者的肇責比例也「如願」從70%變為100%。保險公司方面將理賠金額提高為350萬元,但還是太少,於是這位YouTuber協助肇事者找出幾則法院認定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應為61%而非30%的判決,向法院提出。最後保險公司在法院有判賠800萬元的風險下,同意理賠600萬元,肇事者與被害人成功達成和解;肇事者的過失重傷害罪刑事責任部分,也由第一審的有期徒刑六個月,在第二審減為五個月。
底下留言一片歌頌讚歎,但這樣的做法是對的嗎?
首先來看「肇事者主動聲請法院送鑑定,讓自己的肇責比例提高」這件事:
在總損害金額不變的情況下,肇責比例越高,肇事者在民事上所要負擔的賠償金額就會越高,這是常識。因此很明顯的,肇事者是明知且有意請法院做對自己不利益的調查。如果這筆賠償金額是你自己必須全額負擔的,你會希望賠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當然是越少越好;那為什麼這位YouTuber要教肇事者設法提高自己的肇責比例?很簡單,因為這筆錢是要讓保險公司去賠,而且是設法讓保險公司全額賠。 花別人的錢當然不痛。
這樣的行為有沒有被定性為「詐保」的可能性?我認為多少有一點討論空間。
我們來設想一下另一種可能的情況:
如果肇責提高為100%之後,保險公司不認帳,甚至以肇事者與被害人通謀牟取保險利益為由,拒不給付保險金,甚至對肇事者提起詐欺告訴(畢竟肇事者向法院聲請送鑑定的理由是講明了,是為了要讓保險公司按照100%的肇責來理賠被害人,附在法院的卷宗裡是抹不去的),假設詐欺罪成立,不要說由於和解無法達成,原先過失重傷害罪的刑度不會減輕,還反而增加了詐欺罪的刑責;而且有詐欺前科的人,良民證(無刑事紀錄證明書)是從此申請不了的,並且此後有許多職業都無法任職。
就算詐欺罪不成立,保險公司還是不付保險金怎麼辦?你只能對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看到肇事者竟然設法提高自己的肇事比例,好讓保險公司多賠一些,保險公司因此不予理賠,如果判決保險公司勝訴呢? 如果法院真的判賠878萬元,在保險公司確定可以不理賠的情況下,那你就要全額自己負擔了哦!
影片中YouTuber將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350萬元解釋為「想盡量能少賠就少賠」。誠然,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喜歡多賠錢,讓你當保險公司董事長,你也會想要少賠一點;但有沒有可能這是保險公司依照經驗及大數據,認為350萬元其實是本案合理賠償金額區間的下限,而被害人要求的878萬元根本不合理呢?
當然,為了減輕刑責,你願意任憑對方予取予求,要多少就給多少也不是不行,但你用的是自己的錢嗎?保險公司的錢就該無限制隨便你用、慷他人之慨嗎?這樣的心態是合理的嗎?如果大家都這樣玩,在保險公司理賠你的案件之前,錢就被其他人這樣玩光了而沒錢理賠你的案件呢?
保險公司不是傻子,理賠金額越高,下一年度車險保費調漲的共業就大家一起承擔,很多制度都是被少數人用極端的方式玩壞了,導致原本有利的制度從此修改掉而不復存在。
在我看來,肇事者與保險公司齊心協力,盡力爭取法院判賠500萬元左右的結果,如果保險公司還是只願付350萬,至少肇事者還能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而且勝訴可能性大;用這位YouTuber的辦法,過失重傷害罪又不會從有期徒刑六個月變成無罪,前科紀錄終究是逃不掉了,減少那一個月的刑期,易科罰金也就3萬元,與前面提到的可能面臨的刑責與全額負擔被自己拉高的賠償金額風險相較,孰輕孰重?請各位看倌自行衡量、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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