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臺中舉辦的寵物展會場,發生了一位民眾的黑狗咬傷另一位民眾的柴犬的事件。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yzyyeEG
狗咬狗,會怎麼樣呢?
一嘴毛。
欸不是,現在不是講歇後語的時候。
寵物占有人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90條規定(就本事件來說,重點在第1項的前段部分):

我們來解析上面這段法律規定:
動物(黑黑)加損害於他人(動物在法律上的定性是「物」,柴柴是他人也就是飼主之「物」,柴柴被咬傷,除了柴柴這個「物」本身受到損害之外,柴柴的飼主事後必須帶柴柴去醫治,支付醫藥費導致原有財產減少,也是損害),由其(黑黑)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占有人
那誰是黑黑的「占有人」?我們看民法第940條和第942條的規定:


所以,如果黑黑平時都是飼主在管領,當天只是臨時由飼主的家屬帶去展場,黑黑的占有人仍然是飼主。不過本事件據報導黑黑是飼主本人帶去的,沒有這個問題。
風險能否轉嫁
狗狗如果在外面咬傷人、動物,或者暴衝把人家的東西弄壞了,飼主要負賠償責任的時候,這個風險有沒有轉嫁的管道呢?
有。
在寵物保險裡有一項「侵權責任附加條款」,它所承保的風險通常涵蓋了被保寵物的行為造成第三人受傷、甚至死亡,以及財物上的損害(如前述咬傷柴柴),因而導致被保險人必須對該第三人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那什麼是「第三人」?
所謂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險人(通常是飼主)、被保險人的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例如外傭)以外之人。換句話說,如果被咬的人是家裡的人是不賠的。
沒有同住的爸媽來家裡看孫子,卻被狗狗咬傷了,賠不賠?
換句話說:未同住之直系血親是否為「家屬」身分?
「家屬」這個名詞,來自民法第1123條的規定:

這時我們必須回頭去看,什麼是「家」?民法第1122條規定:

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司法院釋字第 415號解釋參照)。
身分法學者戴炎輝老師認為,依民法第1122條之規定,家之基本成員為親屬,須有親屬團體始為家,惟家成立後,家屬無須均為親屬,依民法第1123條第 3項之規定,非親屬得因「入家」而取得家屬之身分,亦即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而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係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民法上身分關係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家長及家屬即非必屬一致,其至多僅能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而已(法務部86年11月18日(86)法律字第039308號函參照)。
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在「親屬」這個要件上沒有疑義;但沒有跟飼主住在一起,顯然並未「同居」,更不要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了。因此,如果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同住的父母是「家屬」而不予理賠,我會為我的保戶爭取。
除外責任情形
什麼情況下寵物保險侵權責任附加條款會不予理賠呢?通常像是:
☞ 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7歲以上之人陪同(未滿7歲的人,在民法上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至於什麼是「具攻擊性之寵物」和「適當防護措施」,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的「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認定:

這類行政命令經常可能修改變動,附上連結供各位看倌隨時查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78#lawmenu
☞ 被保險寵物遭第三人故意挑釁或逗弄所致之損害。
順帶一提:目前產險業者所承保的「寵物」,限貓、狗者居多,如果是非貓、狗的寵物想要投保寵物保險,建議先洽詢各家產險公司的業務人員。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