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是Netflix影集「模仿犯」劇中的主人公,由吳慷仁飾演的郭曉其檢察官所說的一句話。一個案件,除非發生的全程都恰好被錄影錄音下來,否則,司法程序的參與者(檢察官、法官、律師)在事後只能從卷證資料拼湊、反推一些案件事實。
面對同樣的那些卷證資料,能推出多少事實,跟參與者的智力、經驗與認真程度有關;而司法官與律師在智力方面都是菁英,所以最關鍵的,還是辦案的認真程度。
多年前,當時的老闆交辦了一件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屬求償的民事訴訟。這件交通事故發生在桃園縣龜山鄉(今桃園市龜山區)境內的萬壽路一段上,之所以是「被害人家屬」而非「被害人自己」求償,是因為事故發生當下,被害人就陷入昏迷,一直到幾日後宣告不治而身故都未再醒過來,他的兄姐代替九十幾歲的老母親來委任老闆提起民事訴訟。
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騎著機車在萬壽路一段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他其實住在往西(往桃園市)的方向,但因為萬壽路一段大部分路段雙向車道之間有水泥分隔島隔開,他必須先向東(往臺北縣方向)騎到事故地點的岔路口,分隔島才有缺口能讓他迴轉向西。但是由於被害人自己也不遵守交通規則,從外側車道切進內側車道就要直接迴轉,被行駛在同向內側車道的被告所駕駛的自小客撞到。由於案發後被害人都不曾清醒過,在那個行車記錄器還不甚普及的年代,事情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只有被告片面的供述。
被告說,伊當時稍早是在東萬壽路309巷口停等紅燈,綠燈後剛起步大約50公尺就發生了本件事故,所以「車速緩慢」,只有大約時速3、40公里左右。
我在卷證中看到,檢察官將被告提起公訴後,刑事庭法官擇日到了現場進行履勘,從筆錄上看,一切都沒什麼問題,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也都沒有意見。

但是,請各位看看這張google地圖,事故發生地點與被告宣稱伊在東萬壽路309巷口停等紅燈兩者之間的距離,對照左下角的比例尺(那一段線是100公尺),這距離有可能是被告所宣稱的「剛起步大約50公尺」而已嗎?
據我推估,大約220公尺左右。
萬壽路一段那種地方,你開車從綠燈起步後開了220公尺,時速會只有3、40公里?3、40的車速能造成被害人的機車先在地面造成3.9公尺之刮地痕,再滑出14公尺外,並且把被害人撞得整個人飛起,再落於被告汽車之擋風玻璃上,把前擋撞成蛛網狀?
這種陳述,根本是把旁人都當白痴。
那能夠接受這種陳述的人,又是什麼?
這張google地圖,是當年我寫狀時的附件。前面說過,被害人自從事故發生後就再沒醒過來過,所以關於事故的經過只有被告的片面陳述。那麼,法官前往現場履勘,頭一件事不就應該是要逐一核對被告所陳述的場景與事實是否相符嗎?連我都能從地圖上就一眼看出被告的陳述顯然不實,去到現場的檢察官為什麼沒意見?被告的陳述與事實之間這麼巨大的差距,法官與檢察官竟然都沒發現,你們去現場是勘驗什麼鬼啊?到此一遊嗎?
為什麼會「沒有調查」、「沒有意見」?郭曉其檢察官的「認真看」三個字,道出了答案。
不認真,想想被害人會有多冤,家屬會有多苦….
註:這個案件被告最後無罪定讞,民事求償的訴訟自然也就敗訴了;被害人的母親在幾個月後也過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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