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從行人地獄一步變成行人天堂,還是送更多人上天堂?

立法院於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增訂第30條之1及第63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7條之1、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至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之1、第6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第67條、第74條、第82條、第85條、第85條之3、第86條及第92條條文。

修正及增訂條文的具體內容尚未經總統公布施行,但從交通部網站發布的新聞稿來看,有個重大的隱憂。

交通部網站於立院三讀通過上述修正案的同日,就發布了這則新聞稿,內容講述了本次修正的幾大重點。首先第一項就是「強化停讓保護行人」:具體的做法有幾項:

(一)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

(二)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

(三)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

(四)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新聞稿

個人所認為的「重大隱憂」,就是上述的(二),「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汽機車必須停讓的範圍。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其他各款情況暫且不論,上開第1款與第6款規定的意思就是說,行人只能在1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設施的情況下,才能合法不經由行人穿越設施穿越道路(否則即為交通違規行為);並且此時車輛的路權優先,行人必須讓左右來車優先通過後,才能穿越道路。

那麼在這次修法後,就形成了:行人在未劃設行人穿越設施的交岔路口也具有絕對優先路權。

這項修法,看似一步到位將臺灣從「行人地獄」改變成「行人天堂」,但只要稍加思考實際路況,就會發現這項修法可能只會將更多人送上天堂。

首先,都會地區交岔路口極多,在道路工程設計不良加上違規停車、臨停的情況嚴重下,行駛中的車輛駕駛人要看到路口有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比看到單一行人容易得多,駕駛人是不是要每個路口都要張望看有沒有「可能要過馬路的行人」?會不會增加忽略其他重要路況的風險?

如果行人已經開始穿越道路還算容易發現及減速停讓;但如果有個人站在路口呢?你怎知他是不是要過馬路?他說不定是在準備攔計程車、手機傳訊息或抽菸啊。萬一你判斷「有人要過馬路」,後車判斷「他沒有要過馬路」,你停下來準備讓行人通行,後車追撞上來,結果最後沒有人要過馬路,肇責怎麼算?甚至有沒有可能前車是機車,因為準備停讓而被後面的汽車追撞上了天堂?

我是駕駛人,但更多時候是行人,已經不知道多少次在無號誌的行穿線上差點被不停讓的汽、機車撞死,甚至還有人會按我喇叭,我非常痛恨這樣的駕駛人;但臺灣的「交通3E」(交通教育Education、交通工程Engineering與交通執法Enforcement)向來無法配套提升與整合,這樣的局部修法實在是不顧現實,妄想一步登天,修出來的法律猶如上身是一堆補釘的西裝、下身卻只有內褲的搭配,恐怕只會為交通帶來更多災難,使每個人都成為受害者。

如果總統在下週三(4月26日)公布增訂及修正條文,那麼最快在4月28日就會開始施行,到時候你各位啊,記得馬保國大師的教誨:「耗子尾汁」,不要「我大意了,沒有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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