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23年2月間的香港蔡姓名媛兇殺慘案,震驚了亞洲的華人世界,從目前媒體報導的消息來看,殺機起因有可能是由於蔡姓名媛打算將其購買而自始就登記在其「前公公」鄺姓男子名下(即「借名登記」)的豪宅出售,猶如「虎口奪食」的決定所引發的。
為什麼蔡姓名媛要將這幢豪宅登記在其「前公公」的名下?我們不得而知,然而「借名登記」在臺灣也是極為常見的情形,衍生出來的糾紛更是一籮筐。究竟「借名登記」是什麼?為什麼有人要「借名登記」?「借名登記」又有哪些風險?是本篇所要簡單扼要探討的問題。
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一種契約,用最高法院的話來講,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白話來說,就是某甲與某乙約定好,某甲把他的某項財產(通常為不動產、車輛等在法律上或行政管理上必須登記所有人之類的財產;附帶說明:不動產在地政機關的所有權登記,與車輛在監理機關的車主登記是兩回事,法律上效力差很多)登記在某乙的名下,實際上這項財產仍然是某甲在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或處分(例如修繕、出售)。
為什麼要「借名登記」?
借名人(就是上面說的「某甲」的角色)通常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為了使自己符合某項資格(例如已有自用住宅,想再參加購買國宅的抽籤,於是用某乙的名義去抽籤,結果抽中,房屋就必須登記在某乙名下);
脫產(例如有負債,怕名下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
避稅(登記在某些具有稅捐優惠的特定身分者的名下,可以規避稅捐);
資產配置(例如將來要給子女的資產,購買時直接登記為子女所有,但現在控制權先掌握在自己手裡);
以及其他各種不可描述的理由。
「借名登記」在法律上有效力嗎?
最高法院穩定的多數見解認為,如果借名登記的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上強制、禁止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就應該承認並且賦予它「無名契約」(在民法債編中沒有明定的「非典型契約」)的法律效力;並且由於「借名契約」的性質類似於民法中的「委任契約」,因此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借名登記」有什麼風險?
最高法院承認借名登記的效力,可以說是出於一種遷就於現實而不得不然的決定。從前面所提到借名登記的原因就可以看出,其緣由幾乎都是「檯面下的」、「不方便明說的」,當事人往往在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時就不會把彼此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或者根本就無法寫清楚。譬如:父母把房屋登記在尚在襁褓中的子女名下,要怎麼跟沒有行為能力,也不會寫字的子女簽約?又或者借名登記是為了脫產,白紙黑字寫下來,萬一被債權人發現,豈不白費工夫一場空?
諸如此類的原因,也就導致在日後發生糾紛時,如何證明雙方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如何證明該項財產實際上是借名人出資購買的,都相當費力。
以不動產為例,假設某甲將其A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登記在某乙名下,基於「公示原則」,如果某乙擅自將A屋出售,而某丙不知某甲與某乙間就A屋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善意第三人)而加以購買,某甲不能以「A屋其實是自己的」為由,要求某丙將A屋回復登記為某乙甚至某甲所有(簡單來說就是某甲不能去向某丙要回房屋),而只能向某乙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又或者某甲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某乙為車主(車輛「車主」登記只是監理機關行政管理上的要求,法院仍是按照民法物權編的規定認定所車輛有權人),實際上仍由某甲使用,那麼某甲會不會乖乖繳納交通違規罰單、稅費,全憑某甲良心;某乙也只能先自行繳納,再對某甲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墊付的罰鍰及稅費。 更甚者,不少出名人(某乙)明知這項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其實不是自己的,但在借名人(某甲)要處分(例如出售)或要求登記回自己名下時,仍然會悵然若失、心有不甘,形同「虎口奪食」。出名人否認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事小,回頭反噬(威脅,甚至是殺害)借名人,問題就大了。
「就長期而言,守法是代價最低的選擇」是我一再強調的原則,任何脫離常規的行為都有風險。借名登記契約固然有其便利性,效力也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但由於借名登記的原因往往不能或不便於放上檯面,事後容易受出名人挾制或反噬,如果真有借名登記的需要,也要盡可能慎選出名人、白紙黑字約定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將未來發生糾紛的訟爭成本考量在內。畢竟,恐怕沒有什麼一定不會出事、也不怕被揭露的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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