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一名67歲許姓男子在去年9月22日中午飲用高粱酒,在明知酒意未退的情況下,於傍晚6時執意自行駕車,結果在路上出事,擦撞停放在路旁的機車,所幸未有無辜用路人受傷。
警方到場對許男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77毫克/每公升。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發現這已是許男第五度酒駕被捕,宣告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許男到案執行時,檢察官不許其易科罰金,許男遂以自己67歲「高齡」、有高血壓、糖尿病,右側股骨也有動過手術,喝酒是為了舒緩疼痛,而且他長女要在今年7月舉辦歸寧婚宴,如果入監恐會錯過長女人生大事等為由,聲明異議,聲請法院准許他易科罰金。
法院以許男6年前也曾因酒駕撞擊路邊車輛,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仍再次酒後上路,已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顯然漠視法律規定,可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檢方指揮命令並無違誤,駁回許男異議。
這讓我想起以前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時,刑事被告在判刑確定後,每每請律師以「家中父母年邁無人照顧」啦、「子女年幼」啦、「需安頓家中事務」啦….等理由幫他們聲請延緩執行;我當時就覺得:你現在才知道你父母年邁嗎?還是你父母昨天才突然一夜之間年邁?你當初在做這些犯罪行為之前怎麼就不想想會有什麼後果?尤其一些人平常根本就沒把父母當一回事,只是入獄前的擋箭牌罷了。
同樣的道理,這個許男如果真有把他的長女歸寧當做人生大事來看待,就不該違法犯紀,讓自己有錯過的可能性發生;其種種理由,都只是拿來利用的藉口,不是真心在意的。何況許男根本是罰不怕的酒駕慣犯,這次是運氣好沒撞到人,要是誰被他撞到了,還不知道要被他害得錯過了什麼呢!
入了監才想到?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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